作為曾經帶給人們便利的發明,塑料如今卻為全球帶來了明顯的負外部效應。多年來,各國限塑、禁塑法律法規密集出臺,限制不可降解塑料使用已成全球共識。但在具體生活場景中,一些既往的“用塑”習慣還在存續。
比如,在國內大中城市的一些小型商超、菜場或各類門店,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城鎮和鄉村,一次性塑料包裝袋仍在大量使用。此外,在電商網購和外賣等包裝領域,因低廉的包裝成本和監管難題,一次性塑料包裝也十分普遍。
“限塑令”為何禁不住這些“用塑”習慣?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綠色包裝、可降解塑料包裝、循環包裝概念層出不窮,為何沒有得到廣泛應用?要解釋清楚這些問題,就要先厘清治理塑料污染背后的“環保賬”與“經濟賬”。
不對等的成本與環境效益
國內的“限塑令”,還要追溯到2007年底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從2008年6月開始,全國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購物袋,所有的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
此后,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內的塑料購物袋均明碼標價,單獨收費。至今,這項“限塑令”已經落實14年之久。實際上,通過多年的努力,國內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費量已明顯減少,可降解塑料袋也出現在了各大商超和生鮮電商的店鋪中。
然而,可降解包裝因成本高以及“限塑或禁塑”推廣或管控力度不夠等原因,目前市場滲透率仍然普遍較低。與可降解包裝相比,一次性塑料的產能、性能和使用便利度等均占優,且具有顯著的成本價格優勢。比如,目前在大中城市商超和便利店強制推廣使用的大號或中號購物袋,可降解塑料包裝袋成本(約0.3~0.5元)是傳統塑料包裝袋的2~3倍。
更糟糕的是,顯著提升的成本卻并沒有帶來顯著的環境效益差異。研究表明,可降解包裝從生產、使用到廢棄處置的全生命周期過程,相比一次性塑料包裝,環境效益差異并不大。因為,這類包裝材料的環境友好性主要體現在末端的填埋處置或隨意棄置上,若全量回收且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系統進行處置,在廢棄階段的環境優勢并不明顯。反之,因可降解包裝更為“復雜的”生產過程可能還會加劇環境影響。例如,大連理工大學史玉基于生命周期評價方法對比了可降解材料聚乳酸(PLA)快遞袋與傳統聚氯乙烯(PVC)包裝膠袋的環境影響,相同功能單位下(25×35cm規格)的快遞袋,PLA材質快遞袋的綜合環境影響高出近1/3。
難以“變現”的循環包裝
近兩年,為徹底達到塑料包裝源頭減量,一種新型的循環快遞包裝——共享快遞盒,進入公眾視野。比如,京東的“青流計劃”,順豐的“豐BOX”和蘇寧云商推出的“漂流箱”(循環包裝箱)等。目前,這類循環包裝投入運營后運轉良好,但其應用場景或適用范圍仍有一定局限性,如“青流計劃”主要限于部分城市的同城業務,“豐BOX”以B2B(商對商)或B2C(商對客)寄遞業務為主,仍處在推廣階段。
經過研究和測算,這類循環包裝可顯著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以筆者參與的京東物流在海口市開展的同城B2C循環快遞包裝示范項目為例,共投入循環包裝箱超過1萬個,單個循環使用壽命50次以上;循環包裝袋2000個,單個循環使用壽命100次以上。
根據該示范項目最近一年多的運行情況粗略估算,累計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材料約235噸,其中一次性紙箱類及其他紙類包裝約210噸,一次性塑料類包裝約25噸;相當于減少使用一次性包裝箱(袋)約90萬個,其中紙箱超過30萬個,塑料袋超過50萬個,膠帶約180萬米。若能將循環共享包裝全面推廣到海口全市同城快遞業務中,預計一年就可減少使用一次性紙類包裝1730噸、塑料包裝200噸。
但項目運轉過程中,這些理論上的環境效益并未通過政府補貼或其他方式“變現”給企業,相反由于投入增加,項目目前尚未產生經濟效益。在缺乏激勵政策以及妥善的成本分攤方案的情況下,僅依靠頭部企業的環境或社會責任,循環包裝的推廣難度顯而易見。
此外,我們還對外賣循環餐盒的環境效益進行了研究測算。結合某企業實際運行數據,研究結果表明:盡管單個循環餐盒因生產和使用(如回收、清洗和消毒處理)增加了環境負荷,但若循環次數能達到6~8次,因減少了廢棄物產生,即可與同等功能或規格的一次性塑料餐盒在綜合環境影響上表現相當。
而根據循環使用超過60次的實際運營數據,單個循環餐盒投入使用相比一次性餐盒可減少0.09克SO2(二氧化硫)、0.03克PO43-(磷酸鹽離子)以及91克CO2 (二氧化碳)排放當量。以此推算,循環餐盒若能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推廣應用,替代率達到10%以上,每年可減少26噸SO2、9噸PO43-和2.6萬噸CO2排放當量,并節省1270萬億焦耳的能源消耗。
但從企業實際運行的成本效益角度來看,單個循環餐盒的生產成本更高(約為一次性塑料餐盒成本的5~10倍甚至更高),且需要額外的回收成本(包括清潔和消毒),以及智能配送系統和保溫自提柜等配套設施建設投入,因此綜合成本很高。即便循環效率超過數十次,其因減少一次性包裝而節約的包裝成本,仍不足以抵扣循環包裝的生產、使用以及相關設施的成本。若能持續降低生產使用成本,并進一步提高循環效率,特別是將環境效益“變現”并分攤給相關利益方,才有望扭虧為盈。
成本如何分攤?
塑料包裝產品生產或使用企業始終是包裝材料綠色治理的責任主體。長期以來,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形成了以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為主的責任體系,其應用面廣,推廣模式也較為成熟。
EPR制度的核心,是產品所產生的廢棄物處理應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該制度設計的初衷不是讓某一主體單獨負責,而是由產業鏈上的生產者、使用者和消費者承擔共同責任,達到最終減少環境影響或實現減塑的目的。目前,EPR制度在中國國內主要是用于消費電子(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針對不同的一次性塑料包裝材料,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EPR制度的具體實施形式也有所差異,例如押金制、基金制、綠點制度等。
德國是首個按照EPR要求進行包裝管理的國家,而最初,德國管理包裝回收系統的機構是DSD(Duales System Deutchland)。DSD向制造商和分銷商收取許可費,允許其在包裝上使用“綠點”圖案或者有關標志,表示此類包裝被允許進入某種特定的回收系統并進行妥善利用和處置。對不同種類包裝材料收取的費用,根據回收處理成本分別計算。這種制度模式可鼓勵生產者盡量使用成本較低的可回收包裝材料,并盡量減少包裝使用量來降低相關費用。同時,DSD將收取的費用用于補貼回收體系的構建和末端廢棄物的妥善處理,讓環境影響降到最低。
當前,隨著國內大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系統的強制實施和持續完善,特別是居民垃圾分類意識的根本性轉變,可在電商平臺、大型自營式網購平臺、連鎖商超的商品、快遞和外賣包裝領域開展EPR試點工作,探索建立合理的成本與環境效益測算方法,并結合中國國情尋找合理的成本分攤模式。
同時,仍需建立、完善可降解、可循環塑料包裝的研發和市場推廣政策,加大財政、金融等手段的扶持力度,規范可降解包裝材料及產品的標志與標識,進而推動可降解包裝企業降本增效。此外,還可考慮將環境效益貨幣化,在塑料包裝制品領域,參照碳排放交易的機制,探索研究社會增量成本的收取與分攤模式。(作者系深圳大學土木與交通工程學院副教授)(本文來源:《環球》雜志 ?日期:2022年4月20日)